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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骏与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骏,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6-3号原告:张骏,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9570818-6.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祥爱,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凤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骏诉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骏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骏撤诉。案件受理费64720元,减半收取323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63元,由张骏负担。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2016)皖12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