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3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583王峻岭与王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峻岭,王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峻岭,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云生,男,1953年10月2日,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王峻岭与被执行人王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云生结欠王峻岭200000元,现双方一致同意王云生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给王峻岭1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王峻岭100000元;二、如果王云生届时未足额履行则王峻岭可按总额220000元(200000元+20000元违约金),扣除签订本协议后王云生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债务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峻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云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该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云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云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云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雨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