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1-3层5号。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城光明北路***号。负责人:李云婷,该公司经理。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15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5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忠生代理审判员 徐春宁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