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士仁与艾立财、姚桂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仁,艾立财,姚桂清,艾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066号原告:高士仁,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艾立财,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姚桂清,女,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艾厚春,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高士仁诉被告艾立财、姚桂清、艾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高士仁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士仁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士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