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有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有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267号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华,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东,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何有余,男,1970年3月10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有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有余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