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楼金娥与卢荣华、蔡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金娥,卢荣华,蔡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974号原告:楼金娥,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亭前外路**号,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卢荣华,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蔡敏丹,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为与被告卢荣华、蔡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75万元(其中61万元已经在借条中明确,另外5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7月9日起算至2017年9月8日为14万元,此后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楼金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荣华、蔡敏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5月10日,被告卢荣华向原告楼金娥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5%。原告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存款方式如数交付借款。后被告卢荣华于2012年1月9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楼金娥借款60万元(经查明其中本金50万元,利息10万元),月息3.5分计算。后双方于2016年7月9日再次结算,被告卢荣华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借款金额为50万元,月利率2%,截止2016年7月9日尚欠利息为61万元。另查明,被告卢荣华、蔡敏丹于1994年10月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荣华、蔡敏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金娥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止2016年7月9日为61万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卢荣华、蔡敏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顺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