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冬红与汤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冬红,汤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冬红,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汤浩,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冬红与被执行人汤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