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4年9月24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赣0827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144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144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发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