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399号张江创新园10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JEFFREYALLENRHOD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7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姜杏树,该公司董事长。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7号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徐忠华书 记 员 刘陵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