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宁德市韩尚美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东方医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韩尚美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东方医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初277号原告:宁德市韩尚美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郦景阳光二期22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7。法定代表人:王清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初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式会社东方医疗。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保宁市熊川邑产业团地街30,40,登记编号:313-81-32635。代表人:金根植。原告宁德市韩尚美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株式会社东方医疗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宁德市韩尚美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韩尚美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韩尚美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1元,减半收取计4840.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宁德市韩尚美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孝斌审判员 孙 雯审判员 陈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