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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艳霞与焦作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霞,焦作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579号原告:赵艳霞,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杰,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尚喜平。原告赵艳霞与被告焦作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赵艳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艳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