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分公司与喻子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分公司,喻子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2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20号。负责人:严保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子宸,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喻子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被上诉人喻子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喻子宸承担。事实和理由:喻子宸主张的误工期过长且误工费过高,一审法院对于误工费的考虑缺乏充分证据。��子宸的伤情与其自身护理不当有很大关系,对其护理不当导致的损失扩大情况,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喻子宸辩称,喻子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联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喻子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联通公司赔偿喻子宸医药费8176.68元,护工费1500元,误工费12000元,财产损失费5399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32075.6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联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5日下午6点15分左右,喻子宸在下班回家途中,经过怀柔区后横街西口附近时,因位于此处的一污水处理井的井盖松动,喻子宸左腿卡进该污水处理井,造成喻子宸受伤,喻子宸所携带的手机损坏。后喻子宸前往北京怀柔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感染,并于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1日在该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喻子宸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示,喻子宸因伤病休至2017年8月16日。喻子宸提供医药费票据8460.68元。喻子宸提供北京坤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证明各一份,显示喻子宸系该单位员工,月工资4000元,因此次事故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单位未向其发放工资,共计12000元。喻子宸提供手机维修费用销售凭证一张,未加盖公章,证明喻子宸支付手机维修费用598元。一审法院告知喻子宸,对于手机维修费用的主张喻子宸应当提供正规发票或者加盖修理单位公章的票据予以佐证,喻子宸表示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庭审中,经一审法院询问,联通公司认可导致喻子宸受伤的松动井盖归联通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联通公司所有的井盖发生松动,导致喻子宸在正常行走过程中,腿卡进井盖,造成喻子宸受伤。联通公司作为井盖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喻子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喻子宸要求联通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喻子宸的损失,医药费喻子宸主张8176.68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护理费一审法院考虑1350元;误工费结合喻子宸的收入情况及病休时间考虑12000元;手机修理费因喻子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对该项损失难以支持。喻子宸主张精神损失费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喻子宸的损失共计21526.68元,由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联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喻子宸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二万一千五百二十六元六角八分。二、驳回喻子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联通公司作为财产所有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造成喻子宸受伤,且不能证明喻子宸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责任。联通公司主张因喻子宸护理不当造成损失扩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结合喻子宸的病情、收入以及病休时间,酌情确定的护理费、误工费,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联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