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方琴琴、王家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琴琴,王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方琴琴,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家斌,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方琴琴申请执行王家斌债权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家斌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家斌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