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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谭宏名、吴荣湘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宏名,吴荣湘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特13号申请人:谭宏名,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申请人:吴荣湘,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谭宏名和吴荣湘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移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10月17日经江永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吴荣湘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荣湘赔偿谭宏名30000元。二、双方赔偿事宜到此了结,不再追究法律责任。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谭宏名和吴荣湘于2017年10月17日经江永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移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