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175江苏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法定代表人:李林森,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江苏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724执2963号]。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延亮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津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