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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受理张某1申请执行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090.7元,申请执行人确认已领取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02执128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彬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