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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xx与颜xx、濮阳市恒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颜xx,濮阳市恒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党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144号原告:朱xx,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林,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xx,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濮阳市恒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负责人:刘学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继伟,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华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xx,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总经理。原告朱xx与被告颜xx、濮阳市恒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党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xx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判员  李清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