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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立英、李乃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英,李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陈立英,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乃凤,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英与被执行人李乃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