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3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强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侯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4155-X。法定代表人:邱广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工程保证金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工程保证金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王泗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