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周云翠与杨秀珍、刘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翠,杨秀珍,刘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周云翠被执行人:杨秀珍被执行人:刘金坤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周云翠申请杨秀珍、刘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27民初554号法院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秀珍、刘金坤应支付申请人周云翠案款50000元,诉讼费83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7执712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