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邹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邹罗成,宋鹏,徐红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交通路34号。主要负责人:陈向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罗成,男,200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理人:邹某,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人,住十堰市张湾市,系邹罗成父亲。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系邹罗成母亲。原审被告:宋鹏,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审被告:徐红兵,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人,住襄阳市襄州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罗成、原审被告宋鹏、徐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水玲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