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梁建秋与晏文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113号梁建秋、晏文化: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建秋与被执行人晏文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建秋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晏文化给付执行款10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303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晏文化已向申请执行人梁建秋支付了执行款55000元,余下的执行款5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3037元,申请执行人梁建秋自愿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