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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恢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柏雪重庆市大足区华巨矸石砖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政委,柏雪,重庆市大足区华巨矸石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恢4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93753-2),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中路西湖大道(兴业广场)。法定代表人:邓富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均,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系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政委,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柏雪,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华巨矸石砖厂(组织机构代码L2235629-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天鹅村6组。法定代表人:杨政委,职务不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柏雪,重庆市大足区华巨矸石砖厂,杨政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柏雪,重庆市大足区华巨矸石砖厂,杨政委,重庆市大足区阳腾矸石砖厂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柏雪,重庆市大足区华巨矸石砖厂,杨政委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柏雪,重庆市大足区华巨矸石砖厂,杨政委有车辆、存款、股票、证券、船舶等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柏雪,重庆市大足区华巨矸石砖厂,杨政委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政委在铜梁有一套房屋且该房屋已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没有处置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10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执行进展情况,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恢4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如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