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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311号原告:马某,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叶俊民,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87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兵,公司员工。原告马某诉被告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马某负担,剩余532元退还原告马某。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