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通河县宝明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籍海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宝明肥业有限公司,籍海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宝明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负责人:马宝明,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籍海库,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通河县宝明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籍海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籍海库于2017年10月20日全部履行此案案款,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立军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