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张峻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623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峻,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张峻罚金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罚金3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