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0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腾飞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腾飞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10466号原告:东莞市腾飞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东南朗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6479258G。法定代表人:陈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鸿,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银彩,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沙益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3609086T。法定代表人:吴成席。原告东莞市腾飞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银彩到庭,被告宏顺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宏顺公司支付腾飞公司货款91,5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宏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腾飞公司与宏顺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宏顺公司向腾飞公司订购氮气弹簧,腾飞公司按照宏顺公司的订购要求将货物送至宏顺公司指定地点,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且腾飞公司已开具抬头为宏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宏顺公司。腾飞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宏顺公司却并未按时支付腾飞公司货款,腾飞公司多次催要,宏顺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腾飞公司与宏顺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就未付货款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宏顺公司确认尚拖欠腾飞公司货款91,532元,并经腾飞公司同意,分三期支付,协议约定,任何一期不准时支付的,全部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且按照每日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0%,双方约定履行该协议过程中有任何争议,由腾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货款已到期,但宏顺公司并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宏顺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主张的事实认定如下:1.送货单若干份,腾飞公司持有原件,内容显示客户为宏顺公司,货品名称为氮气弹簧,最后一批货物的送货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客户签名处有“吕亚歌”、“李英”等字样签名,腾飞公司主张客户签名处的签名是宏顺公司员工吕亚歌、李英等人所为,对此,宏顺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腾飞公司的主张,确认该些送货单的真实性,该些送货单证实腾飞公司与宏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对账单两份,2016年11月及2017年1月的对账单,内容显示2016年11月的货款为45,730元、2017年1月的货款为45,802元,付款方式均为月结30天,客户确认回签处均有“王敏”字样的签名,腾飞公司主张该对账单没有原件,系宏顺公司采购王敏签字确认后通过QQ回传给腾飞公司。鉴于现实中通过QQ等电子工具进行交易沟通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该两份对账单虽未有原件,但宏顺公司对此两份对账单的真实性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腾飞公司的主张,确认该两份对账单的真实性。3.分期付款协议,内容显示腾飞公司作为甲方与宏顺公司作为乙方,双方达成以下协议:①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8月15日,乙方共欠甲方货款91,532元;②双方同意乙方分三期支付上述货款即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10月31日前支付31,532元。③若有任何一期不准时支付的,全部款项视同为全部到期;并且每日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0%。该协议甲方落款处有腾飞公司加盖的公章,乙方落款处有宏顺公司的公章。腾飞公司主张该协议是宏顺公司盖章确认后通过微信回传给腾飞公司的,因此,腾飞公司没有原件,同理鉴于现实中通过微信等电子工具进行交易沟通现象普遍存在,虽然该分期付款协议未有原件,但宏顺公司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腾飞公司的主张,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4.腾飞公司主张鉴于双方就案涉货款付款事宜通过分期付款协议重新进行约定,因此,腾飞公司依据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主张其权利,对于腾飞公司的该主张,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根据双方在分期付款协议中的约定,宏顺公司应当分三期支付腾飞公司货款91,532元,但现未有证据证实腾飞公司已按期支付,按照双方的约定,腾飞公司现有权要求宏顺公司支付全部尚欠货款91,5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可以要求支付。故腾飞公司请求宏顺公司支付货款91,532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双方在分期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总货款的10%计算违约金,宏顺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实属违约,应当支付腾飞公司的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腾飞公司按月息2%请求违约金即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始时间,因双方约定第一期付款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任何一期未付款,全部款项视为到期,因宏顺公司未支付过任何一期款项,故腾飞公司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腾飞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5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1,532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4元,已由原告东莞市腾飞五金模具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瑟琴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凤英游舒婷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