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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某、叶某1与叶2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叶某1,叶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51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申请执行人:叶某1,女,201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叶2,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申请执行人宋某、叶某1与被执行人叶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51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2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宋某、叶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2协助其办理座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盛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的产权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叶某1(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正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