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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所柱与侍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所柱,侍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所柱,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石碑村委会石碑村173号。被执行人:侍锐林,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龙庆乡下寨村委会下寨村62号。本院在执行李所柱与侍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3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侍锐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侍锐林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暂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执结标的为借款本金13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侍锐林未自觉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侍锐林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侍锐林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