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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47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6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62年7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张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