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辖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温炳强、四会市城镇集体企业联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炳强,四会市城镇集体企业联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炳强,男,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吴庭辉,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会市城镇集体企业联社。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高观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84677136524E。法定代表人:江树权。上诉人温炳强因与被上诉人四会市城镇集体企业联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温炳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荔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四会市城镇集体企业联社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广东省四会市,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其他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温炳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温炳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