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友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友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友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友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82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银行存款或相应标的额的财产���本金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恒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