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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胡佑明、石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佑明,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胡佑明,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胡佑明与被执行人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佑明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佑明同意被执行人石磊的还款计划,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太峰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