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宁,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回族,初中文化,市民,住菏泽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7〕208号起���书指控被告人马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建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马宁酒后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长江路与府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马宁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3.0mg/100ml。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宁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马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警执勤经过、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马宁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宁预缴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