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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舒城县万佛湖镇白畈村民委员会与贾世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万佛湖镇白畈村民委员会,贾世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937号原告:舒城县万佛湖镇白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早良,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勇,舒城县万佛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世潮,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舒城县万佛湖镇白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贾世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舒城县白畈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口头和解协议,被告己按协议给付原告占用的耕地补偿款,纠纷己达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万佛湖镇白畈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舒城县万佛湖镇白畈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陶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佳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