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687号原告:白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胡某某,男,住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冰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