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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5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旭申请执行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旭,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5213号申请执行人蔡旭。被执行人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增。本院在执行蔡旭申请执行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023号仲裁裁决因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蔡旭持有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023号仲裁裁决因一方当事人起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旭依据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023号仲裁裁决对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