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9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9772孙书玲与谷承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玲,谷承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9772号原告:孙书玲,女,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梅,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承澔,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山庄商办楼C座。负责人朱徐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玲诉被告谷承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书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明君审 判 员 戚厚碧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万海波书 记 员 X 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