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丰涛与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涛,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丰涛,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3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双庙村。法定代表人曲令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丰涛与三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申请人王丰涛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朋军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