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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屠芯茹与辛亚军、刘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芯茹,辛亚军,刘志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991号申请人:屠芯茹。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凯,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辛亚军。被申请人:刘志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屠芯茹与被申请人辛亚军、刘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屠芯茹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辛亚军、刘志力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爱人吴恩涛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2甲6-2号351室房屋,建筑面积153.84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恩涛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2甲6-2号35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53.84平方米(卷号:1-17-108763);二、冻结被申请人辛亚军、刘志力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屠芯茹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青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