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花与被执行人蔡冬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花,蔡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王花,女,1984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蔡冬杰,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玉花与被执行人蔡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7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冬杰的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