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啟贵与黄贤军张世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贵,黄贤军,张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黄启贵,男,生于1956年10月8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黄贤军,男,生于1965年12月14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张世英,女,生于1966年5月21日,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啟贵与被执行人黄贤军,张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贤军,张世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啟贵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中保全的财产亦无法处置,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债权本金15万元及截止2016年4月15日的利息4.8万元,诉讼费4260.00元,保全费520.00元,执行费287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5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