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2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2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大厦某楼。 负责人:胡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婷,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涛,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21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61994.7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吴涛持有深圳市奥德林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深圳市头等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持有深圳市火龙果贸易有限公司51%股权、持有深圳市荣华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轮候查封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据此本院做出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于2017年9月22日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向法院申请处分上述股权。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处分控制股权。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黄泽辉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