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斌义与吉林中煤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斌义,吉林中煤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斌义,男,196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中煤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芦玉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斌义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中煤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斌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斌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斌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林斌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何秋彦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