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丑某某与黄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丑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485号原告:丑某某,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黄某某,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原告丑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润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