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居某与韩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韩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1民初505号原告:居某,住甘肃省成县。被告:韩某,住甘肃省成县。被告:王某,住甘肃省成县。原告居某与被告韩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3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告与被告韩某在兰州上驾校时相识,此后很少交往。2015年8月,被告韩某多次找原告借钱,原告碍于情面,又想韩某在信用社工作,还款没有问题,就于2015年8月5日给二被告出借现金3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约定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于2015年11月5日归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二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诿,2017年4月25日,原告和朋友再次找到陇南师专被告家中索要借款,经双方协商,二被告给原告按照原来的借条内容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约定期限因经济周转按原期限未归还,经商议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本息40000元。”到期后原告又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至今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二被告毫无诚信,屡次违约,据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被告韩某、王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想给原告还钱,由于各种原因还不上。本院认为,被告韩某、王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居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与原告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二被告应归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借款均知情,且均在借条上签字,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二)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期月利率为2%,换算为年利率为24%,未超过24%,对于逾期利率应按24%进行计算。在借款期满,二被告未对借款本息进行偿还的情况下,原、被告对还款的时间商定了展期,但二被告依然未予偿还,不影响对原借款本息的偿还。因此,应由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韩某、王某共同支付原告居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韩某、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文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