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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勇、缪祥军、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缪祥军,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6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进,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缪祥军,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曾玉琴,女,1945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文盲,务农。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毛宇,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华丽,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文学东,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曾善群,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鄢淑芬,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小琼,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林山,男,1947年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雯,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缪祥军、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青飞、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及指定辩护人李进、被告人缪祥军、被告人曾玉琴及指定被辩护人毛宇、被告人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被告人赵林山及指定辩护人张雯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勇、缪祥军,利用被告人文学东、鄢淑芬、曾善群、张小琼等人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付某某、李某某等人住院的事实、伪造虚假的住院资料,从简阳市红十字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勇利用被告人文学东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付某某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4年3月25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6857元。2、被告人张勇利用被告人鄢淑芬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李某某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4年2月5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7443元。3、被告人张勇利用被告人曾善群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曾某某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3年11月26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6580元。4、被告人张勇利用被告人张小琼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曾某某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3年6月9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0188.5元。5、被告人张勇利用被告人赵林山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赵林山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3年5月28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9548.5元。6、被告人缪祥军利用被告人曾玉琴、曾华丽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曾华丽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4年3月14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6699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勇、缪祥军、文学东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勇、缪祥军、文学东、鄢淑芬、曾玉琴、曾善群、张小琼、曾华丽、赵林山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张勇、廖祥军是主犯,文学东、鄢淑芬、曾玉琴、曾善群、张小琼、曾华丽、赵林山是从犯;张勇、缪祥军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缪祥军、文学东、鄢淑芬、曾玉琴、曾善群、张小琼、曾华丽、赵林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勇辩称其向被告人文学东等人借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提供给罗本凤用于伪造住院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其中通过伪造张小琼住院资料骗取的20118.5元是他去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领取的,后交给了罗本凤;对指控的其余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张勇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缪祥军辩称其向曾玉琴、曾华丽借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提供给罗本凤用于伪造住院资料,骗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6699元,是罗本凤安排的其他人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领取的;对指控的其余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曾玉琴、赵林山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是老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勇、缪祥军伙同他人,利用被告人文学东、鄢淑芬、曾善群、张小琼、赵林山、曾玉琴、曾华丽等人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付某某、李某某等人住院的事实、伪造虚假的住院资料,从简阳市红十字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利用被告人文学东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付某某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4年3月25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16852元。2、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利用被告人鄢淑芬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李某某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4年3月14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7443元。3、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利用被告人曾善群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曾某某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3年11月26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16580元。4、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利用被告人张小琼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曾某某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3年6月9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20188.5元。5、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利用被告人赵林山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赵林山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3年7月6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19548.5元。6、被告人缪祥军伙同他人,利用被告人曾玉琴、曾华丽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信息,通过编造曾华丽住院事实、伪造住院资料,于2014年3月14日从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医疗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6699元。被告人缪祥军、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曾华丽到案后退缴赃款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9月6日,简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张勇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采用借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身份信息,伪造虚假住院资料和报销票据的方式,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金111761元。2016年9月6日,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对“906”诈骗医保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勇、缪祥军因涉嫌诈骗漏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解回重审;被告人曾华丽、鄢淑芬、张小琼、曾善群、文学东、曾玉琴、赵林山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6年9月22日、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9日和2017年2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勇、缪祥军、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的身份信息。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勇、缪祥军伙同罗本凤、马宏梅、周凤英、张银阁,与被告人曾玉琴等16人利用他人或者提供自己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和身份信息,虚构住院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住院资料向简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取住院补偿费,于2015年3月9日因犯诈骗罪分别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其中张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缪祥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玉琴被判处罚金一千元。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被害单位简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登记信息。6.简阳市编委关于同意简阳市平泉中心卫生院与平泉镇卫生院合并建立简阳市红十字医院的批复、同意简阳市红十字医院更名的批复,证明简阳市红十字平泉中心卫生院的建立及更名情况。7.扣押文书,证明2016年9月28日,曾华丽向简阳市公安局退缴赃款500元。8.付某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及住院资料、住院补偿登记表及证明,证明住院资料显示付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入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3月25日简阳市红十字医院审核补偿金额16852元,领款人处签名付某某。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证明经核实付某某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21日期间在该院无住院治疗事实。9.李某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及住院资料、住院补偿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明住院资料显示李某某于2014年2月5日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3月14日简阳市红十字医院审核补偿金额7443元,领款人处签名李某某。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证明在该院HIS系统中未查询到李某某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在该院的就诊记录。10.曾某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及住院资料、住院补偿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明住院资料显示曾某某于2013年10月2日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1月26日简阳市红十字医院审核补偿金额16580元,领款人处签名曾某某。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证明在该院HIS系统中未查询到曾某某于2013年10月2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在该院的就诊记录。11.张小琼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及住院资料、住院补偿登记表及证明,证明住院资料显示张小琼于2013年4月8日入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6月9日简阳市红十字医院审核补偿金额20188.5元,领款人处签名张勇。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证明经核实张小琼在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5月16日期间在该院无住院治疗事实。12.赵林山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及住院资料、住院补偿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明住院资料显示赵林山于2013年5月28日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7月6日简阳市红十字医院审核补偿金额19548.5元,领款人处签名赵林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证明在该院HIS系统中未查询到赵林山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26日期间在该院的就诊记录。13.曾华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及住院资料、住院补偿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明住院资料显示曾华丽于2014年2月3日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3月14日简阳市红十字医院审核补偿金额16699元,领款人处签名曾华丽。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证明在该院HIS系统中未查询到曾华丽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2月13日在该院的就诊记录。14.退案说明,证明2017年6月21日简阳市公安局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906”诈骗医保案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上“张勇”、“李某某”、“付某某”、“赵林山”、“曾某某”、“曾华丽”签名笔迹是否是本人书写,“李某某”、“付某某”、“赵林山”、“曾某某”、“曾华丽”签名笔迹是否是张勇书写。经初步检验,发现上述审核表上“李某某”、“付某某”、“赵林山”、“曾某某”、“曾华丽”五个签名笔迹均不是其本人书写;由于张勇样本字迹中未发现相同单字可供比较,不能确定该五个署名字迹是否张勇书写。15.司法鉴定文书,证明2017年9月1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上“领款人(签字)”栏的“张勇”署名字迹与张勇的《讯问笔录》、落款有张勇签名的书信样本上的张勇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16.证人施为勇的证言,证实他在简阳市红十字平泉中心卫生院工作,负责新农合的审核和报销工作。简阳市红十字医院和平泉中心卫生院是同一个单位。2014年简阳市出现诈骗医保案后,卫生院要求医保报销实名登记,之前他们医院在办理新农合医保报销时没有进行实名登记。曾某某、赵林山、钟建芳、李某某、曾华丽、张小琼、付某某等七人到他们医院报销过住院费,一共报销了111761元,当时他们医院没有进行实名登记,也没有与住院医院核实这些人是否真实住过院,没有辨别出报销资料的真伪,上述人员在报销领款时随意签名,也不清楚是谁到他们医院报的住院费用。17.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她没有在四川华西第二医院住过院,也没有到简阳市新农合中心报过医疗费,简阳市红十字医院的报销住院费审批表上的签字不是她本人的签字,也没有在平泉中心卫生院领取过16852元住院报销费。她听丈夫文学东说一个叫“胖娃儿”的人在2014年年初向他借过她们家的医疗本子和户口本,借的时候她不知情,过了半个月“胖娃儿”才把医疗本子还给了他们。他们没有收“胖娃儿”什么好处费。1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她在简阳市平泉镇新桥翻胎厂上班,一天她在上班的时候,老板娘鄢淑芬跟她说借用下她家的新农合医疗本,她就回家将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本拿给了鄢淑芬。之后鄢淑芬还证件时,没有拿钱或其他东西给她。2014年2月她没有在四川华西医院住过院,没有到简阳市平泉镇红十字医院报过住院医疗费,也没有在平泉红十字医院领取过7443元的住院费,简阳市平泉红十字医院的报销住院费审批表上的签字不是她本人的签字。19.证人鄢某某的证言,证实张勇与他系同学关系,张勇曾向他借过新农合医疗证,因为没有买医疗保险就没有借。张勇找他岳母曾善群借过新农合医疗证。今年9月份,曾善群给他打电话说她借给张勇新农合医疗证后,张勇拿去诈骗医保,平泉派出所找她了解情况,他才知道的。2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份,他妹妹张小琼打电话给他说他们村2组的张勇把他们家的新农合医疗证借去了,也不晓得拿去干什么,今年他妹妹给他说,张勇把他们家的新农合医疗证拿去搞诈骗了。张小琼20**年期间没有在四川华西医院住过院,也没有在简阳市红十字医院平泉中心卫生院报销过医疗费。案发后,张某某从照片中辨认出了被告人张勇。2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没有把家里的新农合医疗证借给张勇,2013年5月他父亲赵林山把家里的新农合医疗证借过给张勇,张勇没有给过他什么好处。案发后,赵某某从照片中辨认出了被告人张勇。22.同案犯罗本凤的供述,供称2013年底我做生意时认识了一个的男叫“三哥”,他说他在华西医院上班。那个男的大概三四十岁简阳人。他说只要我提供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的保险账号和身份信息,他就可以给我提供参保人员的华西医院入院、治疗的相关资料、票据和证明。当时我想到我那段时间确实需要钱,就答应了他,按每人9000元和他分成。我就把情况告诉了马宏梅、周凤英、格格(即张银阁),说如果拿来一个,就直接给1000元。农民报销了保险金之后,要把钱全部交给我,事成之后才付他们的1000元。之后,她们开始找农民办这个事情。她们找到合适的参保人员后,参保当事人把本本和身份证带上,给我打电话把我们三方约在一起,我去登记信息。等到有好几个后我就给“三哥”作住院资料。之后他在三天内就把一整套入院资料票据给我,我交给马宏梅、周凤英、格格他们,他们把资料给参保人员,让他们自己到医院申报保险金的赔偿。之后参保人员把保险金拿给我,我分配。23.同案犯张银阁的供述,供称两三年前我在新民南街一个移动公司上班认识的罗本凤,后来她介绍我认识了周凤英、马宏梅等人,后来她通过周凤英给我介绍认识了我现在的丈夫张勇。去年上半年我当时还在和张勇耍朋友,罗本凤就叫我帮她找新农合本子,她说可以帮那些没有买新农合保险的人报钱,报到钱别人就会拿钱感谢我们。我就和张勇说了,张勇就帮我借了刘玉芬一家人的本子,我就拿给罗本凤,她叫我继续找本子。罗本凤把资料准备好给我喊我到平泉卫生院领钱,我说找不到,她就和我一起去的新农合窗口,过了段时间我去报的徐双华的名字领的钱。我把钱拿给罗本凤,她拿了一千多还是二千给我,我拿了500元给张勇让他感谢一下刘玉芬。罗本凤找我时说有好多本子找好多,只要是没报过的都行,按照每个本子多少钱给我。她说借的时候可以跟别人撒谎说自己或朋友没有买保险,借来报一下。我回家后把这个事情给我老公张勇说了,我们商量去找亲戚朋友借了10几个等人的本子。我领到款都是联系罗本凤并把报销款全部交给她,然后她才拿出部分好处费给我和借本子的人,我们总共从罗本凤那里得了12000多元的好处费。我丈夫自己也亲自交过医疗本给罗本凤。24.被告人张勇的供述,供称2013年3月的一天,我女友张银阁叫我帮忙找新农合本子,我问她做啥子,她说罗姐在成都医院有关系,拿到本子可以到医院报钱,她通过关系能拿到报销的名额,如果我们帮她找到医疗本报到钱,我们就能得到一定好处。我总共找了11个人借了医疗本子和身份信息,我都交给了张银阁。后来我知道了,罗本凤拿我们提供的本子去做了假的住院资料,有些罗本凤自己拿去报账了,有些张银阁拿去报账了,我单独拿了2份去报过账,钱领后给了罗本凤,罗本凤给了他12700元的好处费。我还借过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的医疗本和户口本给罗本凤用于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只有张小琼的报销是我去领的,其他人的报销不清楚是谁去领的,领到的钱全部给了罗本凤。25.被告人缪祥军的供述,供称2013年我在简阳卖水果的时候,通过一个叫周八妹的人认识了罗本凤。周八妹和罗本凤就叫我去借一些新农合本子和户口本,她们说整得到正规票据帮人报销费用。当时我有些犹豫,小罗说没问题,她们的手续是正规的。反正事后给我和本子的主人一些好处费。我当时想其我嫂子曾玉琴是平泉人,就去平泉镇进步村3组去找曾玉琴借了她本人和她女儿缪书华的新农合医疗本子和户口本,我拿给小罗了。过了几天,罗本凤喊我到平泉红十字医院交本子和报销单子,我交了并签了我的名字,我领了15000元左右,罗本凤拿了1000元给我喊我安排,我拿了500元给曾玉琴。过了约一个月左右我又帮罗本凤借了刘国友家的新农合本子。2014年1月上旬,罗本凤又找我最后一次给她借本子,我就到曾玉琴家里去找她借新农合医疗本子、户口本和身份证,曾玉琴当时说借不到了,就带我到平泉镇杨家寺去找她侄女借了她的本子,交给了罗本凤,罗本凤找人去做的住院资料,我不知道是谁去报的账,过了约半个月时间罗本凤将新农合医疗本子、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我,还给了500元钱,我就将本子和500元钱交给了曾玉琴的侄女。26.被告人曾玉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4年1月,缪祥军到我家找我给他借两三个新农合本子,每个本子给我们500元钱,我就我女儿缪书华的新农合本子和户口本借给了他。后他又找我再找一两个本子给他,我当时想家住平泉镇杨家寺村的侄女曾华丽家里比较困难,我就想为她挣500元钱,就叫缪祥军骑摩托车搭我到曾华丽家做她的工作,她就借给了缪祥军。过了约半个月时间,缪祥军把缪书华的新农合医疗本子、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我送来,同时交给了我500元。缪祥军是什么时候还曾华丽的本子,我不清楚,前两天曾华丽给我打电话说平泉派出所在查她借新农合医疗本的事,责怪我介绍借本子,我才知道缪祥军兑现给她500元钱。2014年下半年,简阳市公安局来找我查借缪书华新农合医疗本的事情,我把收的500元钱退缴给简阳市公安局了,简阳法院判处了罚金。案发后,曾玉琴从照片中辨认出了向其借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簿等证件的被告人缪祥军。27.被告人曾华丽的供述,供称2014年1月左右,有个30多岁的男子骑摩托车搭着我姑姑曾玉琴来找我,说这个男的是她们亲戚,要借我的医疗本子用一下,一个星期就给我送回来,我就把我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新农合医疗本借给他了。过了一个星期后,那个男的就来还我的医疗本子,还给了我500元钱。2014年1月份,我没有在华西医院住过院,该医院的住院资料上除了我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其他都是虚假的。我没有到平泉红十字中心卫生院报过华西医院的住院医疗费,也没有在报销资料上签过我的名字。28.被告人文学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4年年初1月份,我在简阳市平泉镇新桥水泥厂打工的时候认识“胖娃儿”张勇,一天他跟我说他老婆生病需要住院,他老婆是外地人买不到医保,想借我的新农合医疗本子用一下,我就回家把我们家的新农合本子和户口本拿给了张勇。过了半个月的样子,张勇就把新农合本子和户口本还给了我,当时给我找了一根烟抽,他没有给我表示过其他东西。2014年1月份,我妻子付某某没有生病住过院,也没有到简阳市新农合中心报过医疗费。案发后,文学东从照片中辨认出了向其借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簿等证件的被告人张勇。29.被告人曾善群的供述,供称张勇和我女婿鄢某某是同学关系,2013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张勇到我家说他老婆是外省人,没有购买医疗保险,现在住院报销不了医疗费,想借用一下我们家的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本,才报得了医疗费。因为我哥哥曾某某一直没结婚,我们家的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本上就有曾某某的名字。我就从中拿了曾某某的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本借给了张勇。过了一个星期,张勇就把借给他的本子还给了我,没有表示财物之类的感谢。因为曾某某一直在成都务工,他不清楚是怎么回事。30.被告人鄢淑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4年1月份,张勇到新桥翻胎厂找我,他说他母亲生病了,今年没有给母亲买医疗保险,想借我的医疗本子用下,因为我们关系比较好,我就同意了。由于当时我的医疗本子没本子在厂里,我就跟我们厂里的工人李某某说有人要用一下她的医疗本子,李某某就从她家里给拿来了,之后我就把李某某的医疗本子借给了张勇。过了没多久,张勇把本子还给我,我就还给了李某某。张勇还本子的时候没有给李某某表示什么。案发后,鄢淑芬从照片中辨认出了向其借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簿等证件的被告人张勇。31.被告人张小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4月初的一天,张勇骑摩托车到我们家借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本,当时他要的很急,我知道他父亲在患病,同时我们是邻居关系,就把家里的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本拿出来交给他。过了十几天,张勇把借的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本送回来了,还给我后转身就走了,没有表示过什么。2013年4月她没有在四川华西第二医院住过院,也没有到平泉红十字医院报销过医疗费。案发后,张小琼从照片中辨认出了向其借新农合医疗证和户口簿等证件的被告人张勇。32.被告人赵林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5月的一天,我们村2组的张勇到我家借用新农合医疗证,他没有说拿去整啥子,只是说用一下,不得给我整烂的,我知道他家的情况,就借给了他。过了约半个月左右,张勇把我家的新农合医疗证给我送回来,没有表示感谢。2015年平泉镇派出所找我了解情况时,我才知道张勇借用新农合医疗证诈骗医保的事。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26日期间,我没有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过院,也没有到简阳市红十字平泉中心卫生院报过住院费。案发后,赵林山从照片中辨认出了向其借新农合医疗证的被告人张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缪祥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信息,伪造虚假的住院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其中张勇犯罪数额80612元,数额巨大;缪祥军犯罪数额1669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明知或应当知道张勇、缪祥军借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信息用于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仍向其提供帮助;九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张勇、缪祥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勇、缪祥军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缪祥军、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勇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张勇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曾玉琴、赵林山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老年人,且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九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缪祥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前羁押29天已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曾玉琴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四、被告人曾华丽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元;五、被告人文学东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六、被告人曾善群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元;七、被告人鄢淑芬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八、被告人张小琼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元;九、被告人赵林山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十、对被告人曾华丽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张勇、缪祥军、曾玉琴、曾华丽、文学东、曾善群、鄢淑芬、张小琼、赵林山对所参与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赔被害单位简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钟小燕审 判 员  罗书成人民陪审员  谭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佟 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