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860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吉双与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双,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8601民初447号原告:郭吉双,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郭吉双配偶。被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堰口村三、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62239107。法定代表人:傅家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吉双与被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郭吉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吉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吉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郭吉双负担。审判员 饶琳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