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787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沈某,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汪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