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8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787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沈某,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汪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