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瞿中颖与李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中颖,李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519号原告:瞿中颖,男,汉族,1994年3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李耀,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中颖与被告李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中颖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中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中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中颖承担。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人民陪审员 周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涂雅君 来自